专利侵权案件诉讼请求的撰写实务

知识产权律师咨询原告诉讼请求的根据是建立在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人的权利及侵权人法律责任的基础之上,专利侵权案件的诉讼请求也不例外。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围绕专利人的权利和侵权人的责任展开。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独占实施权,而侵权人须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实务中原告通常会提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销毁侵权产品和生产模具及赔礼道歉等多项诉讼请求。
本文根据实务,对当下专利侵权案件的诉讼请求的撰写提出完善的建议:
1、停止侵权
有的原告在诉状中表述为: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号为×××××的专利权。笔者认为此种表述方式不够明确和规范,因为专利侵权行为有多种具体形态,且原告在起诉时可能既起诉制造者,也起诉销售者、甚至也起诉进口者,因此应针对不同被告的具体的侵权行为,对不同的被告应主张停止不同侵权行为。建议表述为: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侵犯原告专利号为×××××××的专利权的产品。或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的专利权的产品。或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进口侵犯原告专利号为×××××××的专利权的产品。或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的专利权的产品。
对于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行为建议表述为: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专利号为×××××的发明专利制造产品。或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依照专利号为×××××的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依照专利号为×××××的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进口依照专利号为×××××的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依照专利号为×××××的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但如果停止侵权,不利于社会公众的利益或明显的浪费资源时,原告可以考虑不主张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另辟蹊径通过请求被告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具体可以表述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专利许可使用费×××元。
如在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就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深圳机场以经营目的使用侵权产品,也构成侵权。法律规定应该停止使用,但考虑到深圳机场的特殊性,停止使用不符合实际,因此法院责令被告深圳机场向原告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此案中深圳中院勇敢地开启了专利司法保护的新途径。(详见(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
2、赔偿损失
原告可以在诉状中可以具体表述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元。
另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据此原告可以单独提出一项诉讼请求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侵权调查费、律师代理费××××元。
另外,在原告起诉多位被告的情况下,是请求多位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呢,还是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应分别情形区别对待。
情形一:多位被告分别实施了制造行为、销售行为、或者使用行为,在此种情形下,多位被告通常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另外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于善意的使用者或销售者如果提供了产品的合法来源,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起诉时,通常并不了解被告能否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因此原告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起诉要求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可以表述为: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元。不过在最终判决时法院可能因为善意的使用者或销售者提供了产品的合法来源,而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若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法院则可能判令多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一定数额的损失,也可能根据多位被告各自的侵权情节或侵权后果,判令多位被告各自承担一定的赔偿数额。
情形二:原告起诉的被告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如侵权产品是由被告一制造,被告二监制的。在此种情形下,原告应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可以表述为: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元。
3、销毁侵权产品和生产模具
销毁侵权产品和生产模具,是原告为了确保被告能从根本上停止侵权而进一步提出的主张。在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的判决体现出浓郁的地方特色。有的法院将其视为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在专利民事侵权诉讼中直接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有的法院将其视为民事制裁方式,在民事判决之后,再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要求被告将侵权产品和模具交法院销毁。有的地方的法院将其视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判令被告销毁侵权产品和生产模具。但判决的理由也有不同。有的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已足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销毁生产模具已无必要;有的以生产模具并非专门用于生产侵权产品也可以生产非侵权产品为由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在提起此项诉讼请求时,应根据管辖法院的不同,了解管辖案件的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所持的一贯作法,来最终确定是否提出此项诉讼请求。在此笔者也希望最高法院能早日采取措施,来统一各地法院在此项问题上所采取的不同的态度和立场,以维护司法的统一。
4、赔礼道歉
时下,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还会偶尔发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结果大多都会被法院驳回。但往前追朔几年,不少法院会支持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
经过这些年的司法实践及理性的思考,越来越多的法律人认识到赔礼道歉仅适用于人身损害或人身权益受损的侵权行为,而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而不是人身权,况且很多专利权人不属于自然人,且被告的侵权行为通常不会对原告的商誉或声誉造成损害。由此法院逐步转向不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此现在专利侵权案件提起诉讼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已没有主张的必要了,否则只是在浪费笔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