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区分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涉及的是技术方案,或者说是技术方面的创造,一般对产品的性能、技术进步等具有积极作用,而外观设计仅涉及产品外观与技术无关,基本不包括结构设计,只是赋予产品一个装饰性外表或样式。其次对于此类问题一般都涉及零部件,这与产品、专利申请中的专利分类和技术主题有关,如果技术主题是一种零件、结构部件时,分类审查判断是以是否只适用或应用于特殊的设备,同时再看是不是通用的零部件。另外还受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的影响。
从技术发展角度来看,任何技术创新都是渐进的过程,对产品创新和改进同样也是从每个零部件开始的,开创性的发明创造虽然可喜,但毕竟较少,更多地还是从零部件改起。因此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这类与技术有关的专利在计算赔偿时应考虑该零部件在整个产品中的作用,看其对整个产品的性能、效果等是否具有显著进步或明显改善,所以此时应正确认识零部件在产品中的作用,依其作用的大小确定一定比例,合理计算赔偿额。如果零部件对整个产品的性能提高或改善起到显著作用,此时应将整个产品的全部获利作为赔偿额。
如果零部件是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个产品中对产品的性能、内在质量等不起作用,只对整个产品的局部外观产生美感,增加产品的美学价值,从而增强竞争力。这时则应看该局部的变化对吸引消费者购买需求是否能起到积极作用,如果对消费者带来视觉效果,刺激或增强消费者的购买欲,说明其零部件的外观设计对整个产品的美感起到作用。以案例中的“齿轮室盖”和“油底壳”外观设计为例,齿轮室盖是柴油机的可见和显著部位,而油底壳一般消费者不易直接看到,对于这种情况也应有所区分。零部件外观设计对整个产品而言,其主要是产生美感而非带来技术效果,所以涉及赔偿时应考虑该部件在整个产品中的价值合理确定。
产品是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不同的产品具有不同的用途和功能,发挥不同的作用,但也有同一产品具有不同的用途和作用。从专利角度看,这与技术主题和类别有关。其实零部件本身在工业领域也是产品,其对柴油机而言仅是零部件,而柴油机又由通用部件和专用零部件组成。产品(零部件)本身所具有的特性或功能,不论其使用在哪一个领域或者场合,均不影响其技术性能的发挥,这就是所说的通用部件(产品)。如果产品不具有独立功能或其它用途,只适用于某一特定目的或特殊用途的就是专用部件,其作用单一。因此对于专用部件,原则上应以整个产品利润计算损失额。而通用部件只能以该部件本身的价值来计算损失额为宜。从专利保护范围来看,以“缸头”为例,直观地看似乎专利只保护该产品(部件)本身,但作为专用部件并对柴油机整体性能提高具有积极作用,此时损害赔偿的范围的限定无疑涉及法的价值判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