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水洁停止侵权,购买8万元正品,赔偿2万元维权费用,厦门水蜻蜓撤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初1671号
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98-199号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华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水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航空港区郑港三路与郑港四街交汇处正弘空港花园1号楼2单元1502。
法定代表人:翟渊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水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 张棉
审判员 黄斯蓓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何国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