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群林律师办理的热水阀外观专利侵权案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 ) 江中法知初第 100 号

原告: 徐小明,男,汉族,1969 年12 月29 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 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朱家站三村 406 号,现住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三合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 胡群林,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温和,男,系江门五邑商标事务所职员,住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天河西路33座 1 号 502。
被告: 何霞新,系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嘉雨卫浴五金厂业主,经营场所: 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三合开发区。
原告徐小明诉被告何霞新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 年 10 月 21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小明与被告何霞新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何霞新承诺立即停止侵犯徐小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撤销网站上的侵权产品页面;
二、何霞新在和解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向徐小明支付30000元赔偿金;
三、徐小明承诺不再主张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本院按照上述和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
本院经审查,上述和解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本案案件受理费 2700 元减半收取 1350 元,财产保全费 1120 元,合计 2470 元由原告徐小明负担。原告徐小明已经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2700 元,本院应退回 1350 元给原告徐小明。

审判长 吴拥军
审判员 甄锦源
审判员 李秀德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巧明